乡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法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准许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解决土地变换登记手续。 乡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导致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牵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解决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准许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事项、国务院准许的建设事项占用土地,牵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准许。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区分批次由原准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准许。在已准许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事项用地能够由市、县人民政府准许。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限定以外的建设事项占用土地,牵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