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直接和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分公司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主要适用于分公司有足够的可控制财产,可以主张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不能承担的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关系终止”《公司法》第14条明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相当于总公司的代理,分公司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