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生活当中,如果夫妻双方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感情破裂,需要向离婚,在进行离婚判决的时候,会对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也进行判决。所以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转移财产。遇到这种问题,其实也是有办法可以解决的。那么呢
一、离婚诉讼中转移财产的情形
1、私下变卖;
2、转移房产;
(1)假冒配偶办理卖房委托
(2)离婚诉讼中,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常常被登记产权人一方在离婚诉讼前私自转让,最为典型的情况是瞒着配偶将房产过户到自己的近亲属名下,
3、伪造债务;
4、私赠财产,私赠现金难以举证;
5、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
二、如果还未或已经,发现另一方已经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可以向申请财产保全。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的,解除财产保全。
2、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4、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6、房屋转让被隐瞒一方当事人会向另行提讼,将配偶及房屋受让人列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房屋转让行为无效,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实施了据证明之日起两年内行使。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责令其交出,并可以主张不分或少分财产给对方;还可以要求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予以法律制裁。若在诉讼过程中无足够证据证明对方转移隐藏了财产,在离婚之后取得足够证据证明时可以再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般应在有证明之日起两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