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规定: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保,对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原则清理规范:未重复缴费的,归并或转移为一个个人账户;有重复缴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保留一个个人账户,其它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原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体参保人员重复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本人,企业为职工重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