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雇驾驶情形下,雇用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认定没有什么争议,但是对于直接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主体的认定存在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在年月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受雇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已经属于刑事责任的范畴,故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受雇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只要雇员在执行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其应当也应当被认定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而实际上根据道路交通法律,判断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并不是一件难事。机动车驾驶人往往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时,会考虑驾驶人是否具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如酒后驾驶、违章驾驶等。这些行为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在进行赔偿责任的认定时,也可以作为驾驶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依据。因此,受雇驾驶人职务活动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是认定驾驶人应否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