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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司机,因为我们领导赶时间就一直催我快点快点,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到损害赔偿,所以我想咨询下北海律师关于雇用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认定是什么有什么原则,在什么情况下

帮助15人 4w浏览 #交通事故 匿名 2016-11-16 北京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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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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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受雇驾驶情形下,雇用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认定没有什么争议,但是对于直接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主体的认定存在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在年月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受雇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已经属于刑事责任的范畴,故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受雇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只要雇员在执行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其应当也应当被认定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而实际上根据道路交通法律,判断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并不是一件难事。机动车驾驶人往往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时,会考虑驾驶人是否具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如酒后驾驶、违章驾驶等。这些行为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在进行赔偿责任的认定时,也可以作为驾驶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依据。因此,受雇驾驶人职务活动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是认定驾驶人应否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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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6-11-16
  • 交通肇事维权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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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雇用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认定是指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的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所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现代民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的单位承担雇主责任毫无疑问,而且雇主承担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不需要雇主对受雇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行为是否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条规定了雇主责任原则,即“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又第条规定了个人劳务关系中侵权责任的承担,“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机动车驾驶人不管是基于正式劳动关系还是个人劳务关系而受雇,在执行工作中造成交通事故的,雇用一方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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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16-11-16
  • 案件洞察法律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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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雇用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认定应当遵循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笔者认为应该遵循运行支配原则、运行利益归属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  
    1、运行支配原则  运行支配原则是指由机动车运行的支配者承担机动车运行所产生的危险责任。因为机动车运行支配者对机动车的危险性认识最真切,控制、减少危险能力最强。从负担法律义务的层面讲,只能由能够履行义务的人承担义务,如附加给不可能履行义务的人,是违背民法公平原则的。从抑制损害发生的层面看,该原则能够最大限度地促使运行支配者履行物件管理义务,防范潜在危险。从分散危险的层面看,运行支配者最有条件也最有可能通过强制保险、商业保险来分散危险,提高对损害的赔偿能力。在我国经济还不够发达,运行支配者赔偿能力还不够充分的现实情况下,运行支配原则下应适用广义说,即赔偿责任主体除实际驾驶、操纵者外,还应该包括以出借、出租、发包、雇佣、指挥等方式间接支配机动车的人。间接支配人对直接支配人要承担谨慎选任、检查及督促的义务,其在法律地位和经济能力上也最有可能通过保险方式来分散机动车的运行风险。  
    2、运行利益归属原则  运行利益归属原则是指由享有机动车运行的利益者承担机动车运行所产生的危险责任。从法律经济学的层面看,如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机动车运行利益归属者的经营成本就呈现了由受害人承担的不合理局面。因此法律有必要规定获得运行利益者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承担成本支出。责令运行利益归属者承担赔偿责任,不但能解决受害人分摊运行利益者成本的不公平问题,还能有效促使运行利益者充分履行注意义务,谨慎选任、检查、督促直接支配人,选择商业保险来分散运行风险,进而降低整个社会的机动车运行成本。运行利益归属原则应适用广义说,不仅包括运行经济利益,还应当包括因运行而产生的心理满足、人际关系和谐等精神利益,但不包括非运行利益。在该原则下,有偿的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及雇主、被帮工人均应成为赔偿责任主体。  
    3、自己责任原则  自己责任原则是指一个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由他人负责;一个人也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况违反了自己责任原则:
    1、在机动车买卖关系中,追加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原车主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因承租人作业致人损害追加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3、在修理关系中,因修理人试车致人损害追加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4、在质押关系中,因质押权人使用机动车致人损害追加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5、在保管关系中,因保管人使用机动车致人损害追加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6、因他人盗开机动车致人损害追加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追加责任主体的做法限制了人们合理的行为自由,违反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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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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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司机,因为我们领导赶时间就一直催我快点快点,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到损害赔偿,所以我想咨询下北海律师关于雇用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认定是什么有什么原则,在什么情况下
[律师回复] 在受雇驾驶情形下,雇用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认定没有什么争议,但是对于直接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主体的认定存在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在年月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受雇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已经属于刑事责任的范畴,故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受雇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只要雇员在执行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其应当也应当被认定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而实际上根据道路交通法律,判断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并不是一件难事。机动车驾驶人往往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时,会考虑驾驶人是否具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如酒后驾驶、违章驾驶等。这些行为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在进行赔偿责任的认定时,也可以作为驾驶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依据。因此,受雇驾驶人职务活动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是认定驾驶人应否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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