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今年10月1日新修订并实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而糖精枣又名毒枣,是滥用添加糖精钠、甜蜜素添加剂将鲜枣变红、增甜后的枣,这些枣很可能是用酸涩的青枣在加了糖精钠的水里浸泡后,才变得又红又甜,甚至称“短时间内吃大量糖精钠,会造成急性大出血,对肝脏、肾脏都会造成不利影响,严重可以致癌。很显然,糖精枣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违反这一规定,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来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