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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公路建设拆迁补偿标准

3.1w浏览 #征地拆迁 匿名 2020-11-15 河北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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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条为加快公路建设步伐,统一规范被征用拆迁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维护公路建设用地单位和被拆迁征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方道路征地安置费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境内的国家全额投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养护工程,大中修工程以及养护道班、收费站等公路附属设施建设)用地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补助项目工程以及乡级以下公路用地补偿、安置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市、县计委(计经委)、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公路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市、县境内公路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补偿,跨市县公路建设用地可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确定。
第六条公路用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按不同农作物的价格,每亩补助元。
(二)树木的补偿,被征用地的范围内所附带树木在不影响建设的情况下,一般不要移伐,应折价由用地单位保留;确需移伐的,则被用地单位处理,移伐补偿和保留补偿标准如下:
1、一般材树单位:元/株胸径(厘米)移伐补偿保留补偿10厘米以下厘米厘米以上20-30木材价格
2、果树

1)鲜果树(苹果、梨、柿子、杏等)单位:元/株果龄移伐补偿保留补偿未果初果成果败果

2)干果(核桃、栗子等)单位:元/株果龄移伐补偿保留补偿未果结果树

3)葡萄树单位:元/墩、经济林单位:元/亩(
1)紫穗槐、簸箕柳、红荆条等经济林(
2)条子林、杈子林、杆子林等、苗圃单位:元/亩成片幼苗苗高一米以下苗高一米以上、观赏花木类5-20元/株
(三)地上建筑的补偿
1.建筑类名称单位结构特征补助(元)
A级房平方米砖混结构内外装修
B级房平方米砖木结构砖瓦结构
C级房平方米砖坯结构40-100草灰顶屋基础平方米新建土墙5-20地基础简易棚平方米砖基土墙5-20土屋木屋门口个20-50门楼(可参考房屋单价补偿)围墙米土坯、砖8-20砼块厕所个50-100猪圈个50温室平方米5-15自来水管米10防渗管道米15
2.井类(
1)民用压水井眼200(
2)一般砖井眼500(
3)机井(水泥管)根据深度

4)机井(铁管)根据深度.坟墓迁移每个坟头补助50元,多一具尸体增加30元,无主坟,深埋处理,烈士墓、名人墓、古墓通过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4.其它烟筒、粪池、鱼塘、扬水站、砖场等不作统一规定,按设计的投资情况酌情处理。
5.通信设施普通通讯杆1处元特殊通讯杆(光缆、电缆等)另商定在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通信设施移迁不予补偿
6.电力设施单位补偿费(元)(
1)220V处(
2)380V处(
3)V处(
4)变压器台

5)地下电缆(包括通讯)米20-200在原公路用地范围内电力设施移迁不予补偿。
第七条凡在《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包括房屋、电缆、管道及一切设施)、废弃建筑物以及在开始协商征地划定时间内抢建建筑物、抢栽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承办。
第九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协敝砀,可由土地管理部门裁决。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原邢台地区行政公署发布的《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各项补偿标准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邢台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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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和铁路建设工程拆迁补偿
10w+浏览2024-10-21
邢台市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条为加快公路建设步伐,统一规范被征用拆迁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维护公路建设用地单位和被拆迁征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方道路征地安置费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境内的国家全额投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养护工程,大中修工程以及养护道班、收费站等公路附属设施建设)用地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补助项目工程以及乡级以下公路用地补偿、安置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市、县计委(计经委)、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公路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市、县境内公路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补偿,跨市县公路建设用地可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确定。
第六条公路用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按不同农作物的价格,每亩补助元。
(二)树木的补偿,被征用地的范围内所附带树木在不影响建设的情况下,一般不要移伐,应折价由用地单位保留;确需移伐的,则被用地单位处理,移伐补偿和保留补偿标准如下:
1、一般材树单位:元/株胸径(厘米)移伐补偿保留补偿10厘米以下厘米厘米以上20-30木材价格
2、果树

1)鲜果树(苹果、梨、柿子、杏等)单位:元/株果龄移伐补偿保留补偿未果初果成果败果

2)干果(核桃、栗子等)单位:元/株果龄移伐补偿保留补偿未果结果树

3)葡萄树单位:元/墩、经济林单位:元/亩(
1)紫穗槐、簸箕柳、红荆条等经济林(
2)条子林、杈子林、杆子林等、苗圃单位:元/亩成片幼苗苗高一米以下苗高一米以上、观赏花木类5-20元/株
(三)地上建筑的补偿
1.建筑类名称单位结构特征补助(元)
A级房平方米砖混结构内外装修
B级房平方米砖木结构砖瓦结构
C级房平方米砖坯结构40-100草灰顶屋基础平方米新建土墙5-20地基础简易棚平方米砖基土墙5-20土屋木屋门口个20-50门楼(可参考房屋单价补偿)围墙米土坯、砖8-20砼块厕所个50-100猪圈个50温室平方米5-15自来水管米10防渗管道米15
2.井类(
1)民用压水井眼200(
2)一般砖井眼500(
3)机井(水泥管)根据深度

4)机井(铁管)根据深度.坟墓迁移每个坟头补助50元,多一具尸体增加30元,无主坟,深埋处理,烈士墓、名人墓、古墓通过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4.其它烟筒、粪池、鱼塘、扬水站、砖场等不作统一规定,按设计的投资情况酌情处理。
5.通信设施普通通讯杆1处元特殊通讯杆(光缆、电缆等)另商定在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通信设施移迁不予补偿
6.电力设施单位补偿费(元)(
1)220V处(
2)380V处(
3)V处(
4)变压器台

5)地下电缆(包括通讯)米20-200在原公路用地范围内电力设施移迁不予补偿。
第七条凡在《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包括房屋、电缆、管道及一切设施)、废弃建筑物以及在开始协商征地划定时间内抢建建筑物、抢栽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承办。
第九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协敝砀,可由土地管理部门裁决。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原邢台地区行政公署发布的《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各项补偿标准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邢台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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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条为加快公路建设步伐,统一规范被征用拆迁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维护公路建设用地单位和被拆迁征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方道路征地安置费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境内的国家全额投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养护工程,大中修工程以及养护道班、收费站等公路附属设施建设)用地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补助项目工程以及乡级以下公路用地补偿、安置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市、县计委(计经委)、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公路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市、县境内公路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补偿,跨市县公路建设用地可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确定。
第六条公路用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按不同农作物的价格,每亩补助元。
(二)树木的补偿,被征用地的范围内所附带树木在不影响建设的情况下,一般不要移伐,应折价由用地单位保留;确需移伐的,则被用地单位处理,移伐补偿和保留补偿标准如下:
1、一般材树单位:元/株胸径(厘米)移伐补偿保留补偿10厘米以下厘米厘米以上20-30木材价格
2、果树

1)鲜果树(苹果、梨、柿子、杏等)单位:元/株果龄移伐补偿保留补偿未果初果成果败果

2)干果(核桃、栗子等)单位:元/株果龄移伐补偿保留补偿未果结果树

3)葡萄树单位:元/墩、经济林单位:元/亩(
1)紫穗槐、簸箕柳、红荆条等经济林(
2)条子林、杈子林、杆子林等、苗圃单位:元/亩成片幼苗苗高一米以下苗高一米以上、观赏花木类5-20元/株
(三)地上建筑的补偿
1.建筑类名称单位结构特征补助(元)
A级房平方米砖混结构内外装修
B级房平方米砖木结构砖瓦结构
C级房平方米砖坯结构40-100草灰顶屋基础平方米新建土墙5-20地基础简易棚平方米砖基土墙5-20土屋木屋门口个20-50门楼(可参考房屋单价补偿)围墙米土坯、砖8-20砼块厕所个50-100猪圈个50温室平方米5-15自来水管米10防渗管道米15
2.井类(
1)民用压水井眼200(
2)一般砖井眼500(
3)机井(水泥管)根据深度

4)机井(铁管)根据深度.坟墓迁移每个坟头补助50元,多一具尸体增加30元,无主坟,深埋处理,烈士墓、名人墓、古墓通过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4.其它烟筒、粪池、鱼塘、扬水站、砖场等不作统一规定,按设计的投资情况酌情处理。
5.通信设施普通通讯杆1处元特殊通讯杆(光缆、电缆等)另商定在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通信设施移迁不予补偿
6.电力设施单位补偿费(元)(
1)220V处(
2)380V处(
3)V处(
4)变压器台

5)地下电缆(包括通讯)米20-200在原公路用地范围内电力设施移迁不予补偿。
第七条凡在《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包括房屋、电缆、管道及一切设施)、废弃建筑物以及在开始协商征地划定时间内抢建建筑物、抢栽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承办。
第九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协敝砀,可由土地管理部门裁决。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原邢台地区行政公署发布的《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各项补偿标准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邢台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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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条为加快公路建设步伐,统一规范被征用拆迁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维护公路建设用地单位和被拆迁征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方道路征地安置费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境内的国家全额投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养护工程,大中修工程以及养护道班、收费站等公路附属设施建设)用地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补助项目工程以及乡级以下公路用地补偿、安置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市、县计委(计经委)、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公路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市、县境内公路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补偿,跨市县公路建设用地可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确定。
第六条公路用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按不同农作物的价格,每亩补助元。
(二)树木的补偿,被征用地的范围内所附带树木在不影响建设的情况下,一般不要移伐,应折价由用地单位保留;确需移伐的,则被用地单位处理,移伐补偿和保留补偿标准如下:
1、一般材树单位:元/株胸径(厘米)移伐补偿保留补偿10厘米以下厘米厘米以上20-30木材价格
2、果树

1)鲜果树(苹果、梨、柿子、杏等)单位:元/株果龄移伐补偿保留补偿未果初果成果败果

2)干果(核桃、栗子等)单位:元/株果龄移伐补偿保留补偿未果结果树

3)葡萄树单位:元/墩、经济林单位:元/亩(
1)紫穗槐、簸箕柳、红荆条等经济林(
2)条子林、杈子林、杆子林等、苗圃单位:元/亩成片幼苗苗高一米以下苗高一米以上、观赏花木类5-20元/株
(三)地上建筑的补偿
1.建筑类名称单位结构特征补助(元)
A级房平方米砖混结构内外装修
B级房平方米砖木结构砖瓦结构
C级房平方米砖坯结构40-100草灰顶屋基础平方米新建土墙5-20地基础简易棚平方米砖基土墙5-20土屋木屋门口个20-50门楼(可参考房屋单价补偿)围墙米土坯、砖8-20砼块厕所个50-100猪圈个50温室平方米5-15自来水管米10防渗管道米15
2.井类(
1)民用压水井眼200(
2)一般砖井眼500(
3)机井(水泥管)根据深度

4)机井(铁管)根据深度.坟墓迁移每个坟头补助50元,多一具尸体增加30元,无主坟,深埋处理,烈士墓、名人墓、古墓通过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4.其它烟筒、粪池、鱼塘、扬水站、砖场等不作统一规定,按设计的投资情况酌情处理。
5.通信设施普通通讯杆1处元特殊通讯杆(光缆、电缆等)另商定在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通信设施移迁不予补偿
6.电力设施单位补偿费(元)(
1)220V处(
2)380V处(
3)V处(
4)变压器台

5)地下电缆(包括通讯)米20-200在原公路用地范围内电力设施移迁不予补偿。
第七条凡在《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包括房屋、电缆、管道及一切设施)、废弃建筑物以及在开始协商征地划定时间内抢建建筑物、抢栽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承办。
第九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协敝砀,可由土地管理部门裁决。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原邢台地区行政公署发布的《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各项补偿标准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邢台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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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条为加快公路建设步伐,统一规范被征用拆迁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维护公路建设用地单位和被拆迁征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方道路征地安置费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境内的国家全额投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养护工程,大中修工程以及养护道班、收费站等公路附属设施建设)用地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补助项目工程以及乡级以下公路用地补偿、安置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市、县计委(计经委)、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公路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市、县境内公路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补偿,跨市县公路建设用地可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确定。
第六条公路用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按不同农作物的价格,每亩补助元。
(二)树木的补偿,被征用地的范围内所附带树木在不影响建设的情况下,一般不要移伐,应折价由用地单位保留;确需移伐的,则被用地单位处理,移伐补偿和保留补偿标准如下:
1、一般材树单位:元/株胸径(厘米)移伐补偿保留补偿10厘米以下厘米厘米以上20-30木材价格
2、果树

1)鲜果树(苹果、梨、柿子、杏等)单位:元/株果龄移伐补偿保留补偿未果初果成果败果

2)干果(核桃、栗子等)单位:元/株果龄移伐补偿保留补偿未果结果树

3)葡萄树单位:元/墩、经济林单位:元/亩(
1)紫穗槐、簸箕柳、红荆条等经济林(
2)条子林、杈子林、杆子林等、苗圃单位:元/亩成片幼苗苗高一米以下苗高一米以上、观赏花木类5-20元/株
(三)地上建筑的补偿
1.建筑类名称单位结构特征补助(元)
A级房平方米砖混结构内外装修
B级房平方米砖木结构砖瓦结构
C级房平方米砖坯结构40-100草灰顶屋基础平方米新建土墙5-20地基础简易棚平方米砖基土墙5-20土屋木屋门口个20-50门楼(可参考房屋单价补偿)围墙米土坯、砖8-20砼块厕所个50-100猪圈个50温室平方米5-15自来水管米10防渗管道米15
2.井类(
1)民用压水井眼200(
2)一般砖井眼500(
3)机井(水泥管)根据深度

4)机井(铁管)根据深度.坟墓迁移每个坟头补助50元,多一具尸体增加30元,无主坟,深埋处理,烈士墓、名人墓、古墓通过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4.其它烟筒、粪池、鱼塘、扬水站、砖场等不作统一规定,按设计的投资情况酌情处理。
5.通信设施普通通讯杆1处元特殊通讯杆(光缆、电缆等)另商定在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通信设施移迁不予补偿
6.电力设施单位补偿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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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0V处(
3)V处(
4)变压器台

5)地下电缆(包括通讯)米20-200在原公路用地范围内电力设施移迁不予补偿。
第七条凡在《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包括房屋、电缆、管道及一切设施)、废弃建筑物以及在开始协商征地划定时间内抢建建筑物、抢栽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承办。
第九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协敝砀,可由土地管理部门裁决。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原邢台地区行政公署发布的《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各项补偿标准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邢台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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