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后仍然拿不到钱的,能够由采取其它执行措施,包括录入失信被执路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如果被执路人确实无履行本领的,可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路人有履行本领后,可任意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路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能够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限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能够延时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议确有借口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丧命,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受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它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