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处理起来是有些难度,但并非楼上所言的那么的艰难,只要合法的利益,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以下,是我基于个人和法律的角度,对本案提出的解决策略: 按《公司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其报酬由股东会决定”; 第47条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而大股东、总经理的提成也属于报酬范围内的事情,决定权不在于他一个人,而在于股东会和董事会,当然,具体怎么决定,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另据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149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的便利为自己谋取违反忠实义务的利益,其违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该大股东(估计也是董事长)兼总经理擅自制定自己的个人提成,已构成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按公司法的规定,应当追缴其违规所得归于公司,若累计违规所得达到3万元,则构成违反刑法第条的侵占公司财务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救济策略如下:
1、提议召开股东会,罢免该大股东的董事,并要求其偿还违规所得(注:股东会表决权按所持有的投资额比例);
2、若该大股东以所占60%表决权否决该提案,则:
3、召集董事会罢免该股东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并要求其偿还违规所得(注:董事会表决权一人一票);
4、若因公司章程的原因,以上动作均不能撼动该大股东,则:
1)任何小股东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要求监事会向人民提讼;
2)若监事会不履行职责,或逾期三十日未提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公司利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股东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提讼,请求人民判令该大股东的违法所得收归公司,并赔偿你所遭受的损失;
3)以上的诉讼作为民事诉讼受理后,若发现该大股东涉嫌侵占公司财产,应转为刑事案件进行处理,按《刑法》第271条“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3万以上则构成数额较大,近二十万以上可以构成数额巨大);
4)若转入刑事诉讼,你可以以受害人的身份向人民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该大股东的违法所得,收归公司,并承担对小股东的赔偿责任。 届时,只要你将公司基本资料、章程、该大股东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收入、提成标准和财务凭证等证据提交,则胜券在握。 简单总结一下:该大股东,经过如此程序,必然会被判以法律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