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通常的效果意思中究竟包括了哪些效力意思成份对此不可不察。有学者按要素、常素、偶素三术语将意思表示中的效果意思分为:
1)涉及法律行为性质的要素效果,如买卖合同的价款支付、标的物交付;
2)非涉及法律行为性质的偶素;
3)与行为人之意思无关,仅由法律依通常情形所付之效果,即常素,例如法律就买卖契约所规定的瑕疵担保责任。
4)也有学者按“法定”和“意定”要素标准把当事人效果意思两分之。
5)对以上这两类效果意思分析,如果
首先把效果意思分解为要素,常素,偶素三类,恐难以概括当事人为法律行为时的全部效力期待,因而与实际产生的效力约束不尽相符,如合同法第8条所规定的“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之约束,当事人违约后的违约责任的拘束,当事人所负附随义务的约束,都难以被此分类中的三“素”所包容;
其次,对于把当事人的效果意思按“法定”和“意定”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