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当事人两方商量解决迁移户口一事: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限定,每个公民都能够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能够“空”挂);
2、在当事人两方是因婚姻关系变换(离婚)等,而需要另一方迁出户口的:
(1)当事人能够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法院裁判书)等;
(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解决户口本同址分户,再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解决相关手续即可。
3、在当事人两方是因房屋产权变换,而需要另一方迁出户口的:(1)当事人两方能够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商定原房东的户口迁出时限,另一方拒却迁出的,能够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诉讼维权;(2)如果合同中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只能由两方商量解决此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限定: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乡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时常寓居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