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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了受伤残津贴就不能享受低保吗

帮助5人 3.5w浏览 #劳动纠纷 匿名 2020-11-22 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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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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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申请低保,必须需要以下多少个要求。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本领又不能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本领的城市居民。
    2.尚有肯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准则的城市居民。
    3.拥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乡下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乡下户口或外省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准则的家庭人员。
    4.原为本市非乡下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解决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准则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要求的人员。
    二、申请资料:
    1.本人申请,并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需明确是所在地户籍);
    3.导致贫困的相关证明手续,如:病情证明、受灾情况证明等。
    4.家庭收入证明。
    三、解决流程
    1、申请爱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议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手续、填写申请表
    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填报情况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审批决定。决定准许的,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准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借口
    4、准许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组织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5、从准许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全文
    6 20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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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新期是不是和伤残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律师回复]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一般来说,像你这样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如果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一般会以同岗位的工资为标准。
3.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二、医疗期怎么计算关于医疗期间具体规定,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劳部发1994479号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医疗期限的计算与职工参加工作年限以及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两个因素有关,确定医疗期限应同时参照这两个因素。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6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06年4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6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医疗期限是判断用人单位能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由于我国医疗期限规定得较为复杂,很多人并不清楚医疗期限的长短以及如何计算,所以现实中有不少企业在职工患病时,不考虑职工医疗期限就任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经常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三、工伤保险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该工资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为标准由单位发放。根据受伤情况,不同部位的伤享受不一样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生活护理费该费用需首先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并确认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3、工伤医疗费由社保中心核准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天数计算,每天30元。
5、残疾器具辅助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不在当地就医的食宿、交通费在离开城市就医前,需先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后,才可报销该费用。其中住宿费的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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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新期是不是和伤残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律师回复]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一般来说,像你这样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如果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一般会以同岗位的工资为标准。
3.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二、医疗期怎么计算关于医疗期间具体规定,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劳部发1994479号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医疗期限的计算与职工参加工作年限以及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两个因素有关,确定医疗期限应同时参照这两个因素。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6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06年4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6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医疗期限是判断用人单位能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由于我国医疗期限规定得较为复杂,很多人并不清楚医疗期限的长短以及如何计算,所以现实中有不少企业在职工患病时,不考虑职工医疗期限就任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经常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三、工伤保险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该工资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为标准由单位发放。根据受伤情况,不同部位的伤享受不一样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生活护理费该费用需首先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并确认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3、工伤医疗费由社保中心核准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天数计算,每天30元。
5、残疾器具辅助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不在当地就医的食宿、交通费在离开城市就医前,需先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后,才可报销该费用。其中住宿费的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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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新期是不是和伤残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律师回复]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一般来说,像你这样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如果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一般会以同岗位的工资为标准。
3.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二、医疗期怎么计算关于医疗期间具体规定,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劳部发1994479号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医疗期限的计算与职工参加工作年限以及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两个因素有关,确定医疗期限应同时参照这两个因素。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6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06年4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6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医疗期限是判断用人单位能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由于我国医疗期限规定得较为复杂,很多人并不清楚医疗期限的长短以及如何计算,所以现实中有不少企业在职工患病时,不考虑职工医疗期限就任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经常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三、工伤保险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该工资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为标准由单位发放。根据受伤情况,不同部位的伤享受不一样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生活护理费该费用需首先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并确认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3、工伤医疗费由社保中心核准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天数计算,每天30元。
5、残疾器具辅助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不在当地就医的食宿、交通费在离开城市就医前,需先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后,才可报销该费用。其中住宿费的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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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来说,像你这样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如果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一般会以同岗位的工资为标准。
3.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二、医疗期怎么计算关于医疗期间具体规定,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劳部发1994479号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医疗期限的计算与职工参加工作年限以及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两个因素有关,确定医疗期限应同时参照这两个因素。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6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06年4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6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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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保险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该工资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为标准由单位发放。根据受伤情况,不同部位的伤享受不一样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生活护理费该费用需首先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并确认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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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来说,像你这样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如果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一般会以同岗位的工资为标准。
3.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二、医疗期怎么计算关于医疗期间具体规定,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劳部发1994479号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医疗期限的计算与职工参加工作年限以及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两个因素有关,确定医疗期限应同时参照这两个因素。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6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06年4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6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医疗期限是判断用人单位能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由于我国医疗期限规定得较为复杂,很多人并不清楚医疗期限的长短以及如何计算,所以现实中有不少企业在职工患病时,不考虑职工医疗期限就任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经常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三、工伤保险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该工资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为标准由单位发放。根据受伤情况,不同部位的伤享受不一样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生活护理费该费用需首先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并确认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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