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四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建议您保留住原公司要求您与新公司签约的证据,以及现阶段仍然在原公司工作的相应证据,假设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支付的年限是可以将原公司工作的年限一并计入的,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