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去派出所领取。《执法细则》3.检查后的处置(1)在押人员的生活必需品经安全处理后应当允许带进监室。(2)在押人员的非生活必需品、钱款以及可能影响安全的物品,不得带入监室,由代为保管。对代为保管的物品应当登记,登记文书应当一式三联,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随财物移送财物保管室保存,一联(存根)由存查。不宜保存的,可当场由办案人员带回或者通知其家属领回。应当设置专人管理在押人员钱款,并将钱款注入在押人员个人帐卡。(3)发现可能涉及案件的物品或者文件,应当制作笔录,由被收押人员签名按捺手印,并由办案机关送押人员签字后,原件交办案机关送押人员处理,复印件留存在押人员副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