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申请时效: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对于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超过了1年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当事人按离婚案件处理。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注意:法律时间为1年:自婚姻登记之日起算;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比如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一方没有亲自到婚姻机关进行登记的等,须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而不能提起撤销婚姻的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