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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机构应该履行哪些安全监管职责

帮助5人 3.2w浏览 #劳动纠纷 匿名 2020-12-01 安徽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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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安庆答疑法务
    安庆答疑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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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全文
    13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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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律师回复]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犯罪客体:与所有渎职犯罪的同类客体一样,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而言,本罪的直接客体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可构成本罪,即在主观上应该预见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过失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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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律师回复]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犯罪客体:与所有渎职犯罪的同类客体一样,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而言,本罪的直接客体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可构成本罪,即在主观上应该预见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过失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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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律师回复]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犯罪客体:与所有渎职犯罪的同类客体一样,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而言,本罪的直接客体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可构成本罪,即在主观上应该预见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过失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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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犯罪客体:与所有渎职犯罪的同类客体一样,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而言,本罪的直接客体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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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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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犯罪客体:与所有渎职犯罪的同类客体一样,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而言,本罪的直接客体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可构成本罪,即在主观上应该预见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过失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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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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