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一)发生非单方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具有追逐竞驶等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四)驾驶校车、危险品运输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或者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醉酒驾驶机动车,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
第二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一个月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