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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后有配偶和异性同居,怎样判断是否有婚外异性

帮助5人 3.4w浏览 #婚姻家庭 匿名 2020-12-02 山西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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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婚”、“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行为”、“婚外性行为”的法律区分《婚姻法》规定了我国的婚姻制度为一夫一妻,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社会上对夫妻间的不忠行为一般习惯上称为“”、“包二爷”或者“第三者插足”等等,似乎没有什么区别。可是在法律意义上,对配偶不忠行为根据具体情形不同而有着严格的区分:重婚行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行为、婚外性行为。这三种行为相互区别并在法律上分别产生不同的后果。
    一、重婚行为。如果有配偶者在外与其他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重婚。重婚行为人不仅要受《婚姻法》调整而承担民事责任,还受《刑法》调整而承担刑事责任。《婚姻法》规定:
    1、因重婚缔结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都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上诉。
    2、对于合法婚姻的男或女方要求离婚,如果经查实,一方确有重婚行为的,经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
    3、因一方有重婚行为,导致合法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从几方面加以限制,即属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从中可以看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与重婚行为的关键区别是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且也不会导致周围人们的误认。应当指出的是,重婚和婚外同居行为之间的判定界限并不明确,即使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人民也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以及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可能会认定构成重婚。婚外同居行为同样属于法律严格禁止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不利法律后果,一是婚外同居行为属于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二是由于婚外同居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适用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三、婚外性行为。除了上述的重婚、婚外同居行为之外,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婚外性行为。对于婚外性行为,似乎更多的属于道德调整范围,婚姻法仅规定了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在原则性排斥婚外性行为之外并无明确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从法律责任上讲,如果因为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过错者同样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认定为《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上对过错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等,但这些不利后果更多的是需要离婚诉讼的法官自由裁量,而不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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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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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给异性转账配偶有权要回吗
1w浏览2025-02-27
重婚后有配偶和异性同居,怎样判断是否有婚外异性
[律师回复]   “重婚”、“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行为”、“婚外性行为”的法律区分《婚姻法》规定了我国的婚姻制度为一夫一妻,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社会上对夫妻间的不忠行为一般习惯上称为“”、“包二爷”或者“第三者插足”等等,似乎没有什么区别。可是在法律意义上,对配偶不忠行为根据具体情形不同而有着严格的区分:重婚行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行为、婚外性行为。这三种行为相互区别并在法律上分别产生不同的后果。
一、重婚行为。如果有配偶者在外与其他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重婚。重婚行为人不仅要受《婚姻法》调整而承担民事责任,还受《刑法》调整而承担刑事责任。《婚姻法》规定:
1、因重婚缔结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都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上诉。
2、对于合法婚姻的男或女方要求离婚,如果经查实,一方确有重婚行为的,经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
3、因一方有重婚行为,导致合法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从几方面加以限制,即属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从中可以看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与重婚行为的关键区别是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且也不会导致周围人们的误认。应当指出的是,重婚和婚外同居行为之间的判定界限并不明确,即使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人民也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以及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可能会认定构成重婚。婚外同居行为同样属于法律严格禁止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不利法律后果,一是婚外同居行为属于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二是由于婚外同居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适用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三、婚外性行为。除了上述的重婚、婚外同居行为之外,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婚外性行为。对于婚外性行为,似乎更多的属于道德调整范围,婚姻法仅规定了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在原则性排斥婚外性行为之外并无明确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从法律责任上讲,如果因为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过错者同样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认定为《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上对过错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等,但这些不利后果更多的是需要离婚诉讼的法官自由裁量,而不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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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有什么规定?
夫妻中一方治病借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1w浏览2024-09-27
重婚后有配偶和异性同居,怎样判断是否有婚外异性
[律师回复]   “重婚”、“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行为”、“婚外性行为”的法律区分《婚姻法》规定了我国的婚姻制度为一夫一妻,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社会上对夫妻间的不忠行为一般习惯上称为“”、“包二爷”或者“第三者插足”等等,似乎没有什么区别。可是在法律意义上,对配偶不忠行为根据具体情形不同而有着严格的区分:重婚行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行为、婚外性行为。这三种行为相互区别并在法律上分别产生不同的后果。
一、重婚行为。如果有配偶者在外与其他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重婚。重婚行为人不仅要受《婚姻法》调整而承担民事责任,还受《刑法》调整而承担刑事责任。《婚姻法》规定:
1、因重婚缔结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都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上诉。
2、对于合法婚姻的男或女方要求离婚,如果经查实,一方确有重婚行为的,经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
3、因一方有重婚行为,导致合法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从几方面加以限制,即属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从中可以看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与重婚行为的关键区别是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且也不会导致周围人们的误认。应当指出的是,重婚和婚外同居行为之间的判定界限并不明确,即使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人民也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以及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可能会认定构成重婚。婚外同居行为同样属于法律严格禁止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不利法律后果,一是婚外同居行为属于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二是由于婚外同居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适用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三、婚外性行为。除了上述的重婚、婚外同居行为之外,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婚外性行为。对于婚外性行为,似乎更多的属于道德调整范围,婚姻法仅规定了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在原则性排斥婚外性行为之外并无明确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从法律责任上讲,如果因为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过错者同样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认定为《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上对过错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等,但这些不利后果更多的是需要离婚诉讼的法官自由裁量,而不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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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有什么规定?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1w浏览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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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重婚”、“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行为”、“婚外性行为”的法律区分《婚姻法》规定了我国的婚姻制度为一夫一妻,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社会上对夫妻间的不忠行为一般习惯上称为“”、“包二爷”或者“第三者插足”等等,似乎没有什么区别。可是在法律意义上,对配偶不忠行为根据具体情形不同而有着严格的区分:重婚行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行为、婚外性行为。这三种行为相互区别并在法律上分别产生不同的后果。
一、重婚行为。如果有配偶者在外与其他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重婚。重婚行为人不仅要受《婚姻法》调整而承担民事责任,还受《刑法》调整而承担刑事责任。《婚姻法》规定:
1、因重婚缔结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都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上诉。
2、对于合法婚姻的男或女方要求离婚,如果经查实,一方确有重婚行为的,经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
3、因一方有重婚行为,导致合法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从几方面加以限制,即属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从中可以看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与重婚行为的关键区别是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且也不会导致周围人们的误认。应当指出的是,重婚和婚外同居行为之间的判定界限并不明确,即使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人民也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以及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可能会认定构成重婚。婚外同居行为同样属于法律严格禁止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不利法律后果,一是婚外同居行为属于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二是由于婚外同居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适用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三、婚外性行为。除了上述的重婚、婚外同居行为之外,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婚外性行为。对于婚外性行为,似乎更多的属于道德调整范围,婚姻法仅规定了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在原则性排斥婚外性行为之外并无明确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从法律责任上讲,如果因为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过错者同样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认定为《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上对过错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等,但这些不利后果更多的是需要离婚诉讼的法官自由裁量,而不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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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并且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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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行为。如果有配偶者在外与其他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重婚。重婚行为人不仅要受《婚姻法》调整而承担民事责任,还受《刑法》调整而承担刑事责任。《婚姻法》规定:
1、因重婚缔结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都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上诉。
2、对于合法婚姻的男或女方要求离婚,如果经查实,一方确有重婚行为的,经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
3、因一方有重婚行为,导致合法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从几方面加以限制,即属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从中可以看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与重婚行为的关键区别是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且也不会导致周围人们的误认。应当指出的是,重婚和婚外同居行为之间的判定界限并不明确,即使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人民也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以及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可能会认定构成重婚。婚外同居行为同样属于法律严格禁止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不利法律后果,一是婚外同居行为属于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二是由于婚外同居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适用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三、婚外性行为。除了上述的重婚、婚外同居行为之外,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婚外性行为。对于婚外性行为,似乎更多的属于道德调整范围,婚姻法仅规定了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在原则性排斥婚外性行为之外并无明确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从法律责任上讲,如果因为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过错者同样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认定为《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上对过错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等,但这些不利后果更多的是需要离婚诉讼的法官自由裁量,而不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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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配偶这收养孩子有下列规定:1、收养人无儿无女;2、有充分的能力对被收养人进行抚养和教育;3、年龄要满足30周岁;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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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行为。如果有配偶者在外与其他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重婚。重婚行为人不仅要受《婚姻法》调整而承担民事责任,还受《刑法》调整而承担刑事责任。《婚姻法》规定:
1、因重婚缔结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都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上诉。
2、对于合法婚姻的男或女方要求离婚,如果经查实,一方确有重婚行为的,经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
3、因一方有重婚行为,导致合法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从几方面加以限制,即属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从中可以看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与重婚行为的关键区别是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且也不会导致周围人们的误认。应当指出的是,重婚和婚外同居行为之间的判定界限并不明确,即使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人民也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以及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可能会认定构成重婚。婚外同居行为同样属于法律严格禁止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不利法律后果,一是婚外同居行为属于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二是由于婚外同居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适用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三、婚外性行为。除了上述的重婚、婚外同居行为之外,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婚外性行为。对于婚外性行为,似乎更多的属于道德调整范围,婚姻法仅规定了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在原则性排斥婚外性行为之外并无明确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从法律责任上讲,如果因为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过错者同样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认定为《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上对过错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等,但这些不利后果更多的是需要离婚诉讼的法官自由裁量,而不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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