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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教育费增值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帮助5人 4.6w浏览 #公司经营 匿名 2020-12-03 安徽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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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也就是说,直接计入当年损益所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借,这种补交的以前年度税款:应交税费缴纳时,不需要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查出上年应交相关税费没入账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借:应交税费贷,直接按本年税费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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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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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部分,还需要缴纳教育税和城建税吗
[律师回复]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费附加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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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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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部分,还需要缴纳教育税和城建税吗
[律师回复]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费附加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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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部分,还需要缴纳教育税和城建税吗
[律师回复]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费附加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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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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