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对于执行异议法院一般会在十五日内答复。
解析:
法律规定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如果理由成立的,则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