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征收条例强调了征收补偿要公平,其设定的底限是《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不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除了征收人应当依法实施征收和补偿活动、与人为善之外,还需要被征收人据理力争以下七点:
1、房屋的补偿价格以订约或是领取补偿款之日的市场价格为标准
2、以被征收房屋同一区位的新商品房售价作为货币补偿的基准价,双方就此能协商则无需评估。
3、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当保证最低是“拆一还一”。
4、产权调换的面积应考虑容积率的差别予以增减,尤其是被征收房屋与调换房屋容积率有明显差别的情况下,更应考虑对被征收房屋做面积计算上的调整,从而使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落实到实处。
5、补偿方式应引导被征收人选择安置(产权调换)为首选,改变拆迁中以货币补偿为主的作法,以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6、明确居住条件不降低。
7、对特困人群明确在补偿中予以特殊照顾,落实最低的住房保障。
征收土地拆迁既然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一种挤压,争议就难以完全避免,法律救济也不可缺少。目前征收立法不甚理想,但当事人还是要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框架内尽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建议如果说被强制拆迁维权还是要走法律途径,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武器,即时启动行政复议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