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交通警察因搜罗证据的需要,能够扣留意外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意外现场进行勘验、体检,搜罗证据;因搜罗证据的需要,能够扣留意外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关于车辆检验的时限限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组织对车辆进行检验、判定;检验、判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时的,经准许能够延长十日。《交通意外处置流程限定》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判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资格的判定组织进行检验、判定。检验、判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时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许能够延长十日。检验、判定周期超出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许。
3、检验、判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还行驶者。《交通意外处置流程限定》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意外车辆除检验、判定外,不得使用。检验、判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意外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跑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的限定处置。对无牌证、达到报废准则、未投保机动车
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