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受贿罪缓刑判决书
(2009)殷刑初字第148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西安公路研究院江苏办事处,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诉讼代表人***,男,。
被告人**,男,陕西省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兼江苏办事处主任,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09年7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200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律师、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09)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西安公路研究院江苏办事处、被告人李彦单位犯行贿罪,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在担任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兼江苏办事处主任期间,为其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齐邓林(另案处理)行贿85万元。具体如下:
1、2003年9月28日,被告人**以向***的爱人***的交通银行卡上汇款的方式向齐邓林行贿人民币10万元;
2、2003年11月11日,被告人**以向***使用的户名为“**”的交通银行卡上汇款的方式向***行贿人民币10万元;
3、2003年年底,被告人**在郑州市龙源宾馆向***行贿人民币5万元;
4、2004年2月25日,被告人**以向***使用的户名为“**”的交通银行卡上汇款的方式向***行贿人民币5万元;
5、2004年6月13日,被告人**以向***使用的户名为“**”的交通银行卡上汇款的方式向***行贿人民币10万元;
6、2004年10月12日,被告人**以向***使用的户名为“**”的交通银行卡上汇款的方式向***行贿人民币10万元;
7、2004年年底,被告人**在郑州市龙源宾馆向***行贿人民币5万元;
8、2005年秋天,被告人**在郑州通过同事陆群向***行贿人民币10万元;
9、2005年年底,被告人**在郑州市龙源宾馆向***行贿人民币5万元;
10、2006年年底,被告人**在郑州市龙源宾馆向***行贿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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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1月6日,被告人**以向***使用的户名为“***”的交通银行卡上汇款的方式向***行贿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贿人***证言;证人***、**、***、**、***、***、**、**、**、**证言;受贿人***身份证明;设计合同、监理服务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西安公路研究院江苏办事处及被告人**在河南承揽高速公路机电设计、监理等工程过程中,违法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人民币8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西安公路研究院江苏办事处及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向受贿人***行贿的85万元中有50万元系延续被告人**在任以前其办事处与河南高速公路开发公司相关部门所签合同,而给予受贿人**的,不应由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意见,经查,该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
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西安公路研究院江苏办事处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二、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