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十条规定内容如下所述
第一条【消防安全责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履行制定并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护理、特教等服务人员应将劝阻、制止服务对象玩火、违规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设备等行为纳入日常工作。
第二条【管理人员及部门】社会福利机构应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有内设机构的社会福利机构应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防火巡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其中夜间防火巡查每天不少于两次。重点巡查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使用蚊香、蜡烛、煤炉、酒精等物品时是否落实防护措施;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工作是否正常,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五)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防火检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至少组织各岗位负责人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四)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消防控制室、锅炉房、配电间、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况;
(六)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七)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消防控制室、设施维保检测及安全评估】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月至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全面检测每年至少1次。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
第六条【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应当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对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设施设备开关、阀门上有“常开”、“常闭”等标识标牌;在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张贴维护保养单位、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
在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
针对特殊服务对象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
第七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新员工经消防安全培训方能上岗,所有员工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服务对象的生理、心理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教育。
第八条【志愿消防队】社会福利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
志愿消防队员应包含消防管理人员、保安员及护理、特教、医务等服务人员,队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30%,并能保证每班次随时能够出动足够的灭火救援力量。
第九条【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社会福利机构应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各岗位共同参与的演练。
预案应明确火灾报警和接警处置、应急疏散、扑救初起火灾以及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方法和措施,并针对无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逐一明确火灾发生时的救护人员。
社会福利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无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优先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轮椅、担架等必要器材。
第十条【禁止性条款】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和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
(二)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卧床吸烟、使用明火;
(三)超负荷用电,随意乱接电线;
(四)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五)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六)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
(七)违规带入、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八)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