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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跟单位发生了劳务纠纷,我上诉维权,所以想咨询下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

帮助10人 1.4w浏览 #劳动纠纷 匿名 2017-02-21 广西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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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 精英法务团
    精英法务团
    59人赞同了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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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六种情形将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以上是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回答,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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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17-02-21
  • 柳州法务团
    柳州法务团
    评分5.0 “经验丰富”
    咨询我
    在告知了六种情形将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对于你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具有法律效益,请您参考以下回答:
    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λ的所在地对劳动争议案件都有管辖权,但是,又遵循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为先的原则,在履行地与所在地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应当由履行地的仲裁委进行管辖,这可以理解为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管辖权。
      在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冲突的情形下,实践当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约定管辖为准,理由是劳动者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非常清楚劳动争议的管辖方式。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只要不Υ背公序良俗、不Υ背法律法规,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双方的劳动争议。另一种观点认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管辖权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的原则,那?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λ所在地为劳动争议管辖地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当认定为约定无效。
    如何看待劳动争议约定管辖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以下分析:
    首先,该约定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引起劳动争议由用人单λ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并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为依据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本身就具有管辖权。
    其次,该约定是否出于劳动者真实意愿的表示?虽然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λ提供的,合同中的条款也是由用人单λ拟定的,但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的,不能证明劳动者是被欺骗或胁迫的。因此,劳动合同约定以用人单λ所在地为管辖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就有欺骗或胁迫的成分,那就应当认可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权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各地根据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制订了地方的法律法规,那如果有地方特别规定,劳动争议管辖权以履行地为准的,应当遵从地方的规定。在地方有规定的情形下,劳动争议管辖应当以约定为准。
       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λ的所在地对劳动争议案件都有管辖权,但是,又遵循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为先的原则,在履行地与所在地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应当由履行地的仲裁委进行管辖,这可以理解为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管辖权。
      在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冲突的情形下,实践当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约定管辖为准,理由是劳动者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非常清楚劳动争议的管辖方式。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只要不Υ背公序良俗、不Υ背法律法规,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双方的劳动争议。另一种观点认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管辖权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的原则,那?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λ所在地为劳动争议管辖地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当认定为约定无效。
    如何看待劳动争议约定管辖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以下分析:
    首先,该约定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引起劳动争议由用人单λ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并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为依据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本身就具有管辖权。
    其次,该约定是否出于劳动者真实意愿的表示?虽然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λ提供的,合同中的条款也是由用人单λ拟定的,但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的,不能证明劳动者是被欺骗或胁迫的。因此,劳动合同约定以用人单λ所在地为管辖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就有欺骗或胁迫的成分,那就应当认可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权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各地根据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制订了地方的法律法规,那如果有地方特别规定,劳动争议管辖权以履行地为准的,应当遵从地方的规定。在地方有规定的情形下,劳动争议管辖应当以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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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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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库的管理责任是否属于物业?
[律师回复] 小区地下车库的管理责任是否属于物业,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不同情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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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属开发商所有:如果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可以选择自主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或第三方进行管理。若委托物业,物业依据与开发商签订的管理合同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管理内容与业主共有情况类似,但管理决策可能需更多地遵循开发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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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属业主个人:若地下室已售,属业主个人拥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是对公共区域进行管理,那么个人拥有产权的部分,应由业主自行负责,但通常物业会在一定程度上协助进行整体的秩序维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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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的适用具备的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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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移送管辖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移送的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以及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移送的案件有管辖权。移送管辖是通常发生在同级的人民法院之间,本质上是属于裁定管辖,并且只是对案件的移送,并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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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移送管辖具备哪些条件
执行移送管辖具备的条件有受诉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该案件;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是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在先立案了。受诉法院认为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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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是什么?,想了解关于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承包期限:2024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启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 30 年整省试点,第三轮土地承包预计从 2027 年开始,承包期延长至 2057 年。
承包关系稳定
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
即使农民全家户口迁进城里,土地也不会被无偿收回,不仅可保留承包权,还能在必要时获得经济补偿。
土地调整
遵循 “大稳定、小调整” 原则,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
存在整户消亡、有偿退出承包地、流转土地、拆迁征收等情况时,土地将被收回并做另行分配。
权益保障
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确立,妇女出嫁后在婆家未获得承包地,娘家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时,婆家的发包方也无权收回承包地。
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确保承包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经营模式创新
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实现土地资源的共享和联合经营,推动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
支持农民将承包地流转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土地保护:加强对农村土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用地的审批,防止非法侵占和破坏土地的行为,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证书变更:第三轮土地承包开始后,将统一变更所有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保证承包关系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其他政策
实行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政策,不再根据家庭成员的变化来调整土地。
支持城镇落户农户转让承包权,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民依法自愿转让或退还土地承包权,避免农村土地的荒废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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