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的关系,等同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种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刑法总论通过对具体犯罪的科学抽象和概括,提炼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使我们从宏观上把握具体犯罪的实质,对具体犯罪问题获得更高层面的认识。
(2)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抽象、概括于具体犯罪,因此对指导刑法各论去科学地分析每一种具体犯罪,正确解决具体犯罪的有关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3)刑法总论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理论,它对于刑法各论的研究具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即刑法各论的研究不能违背总论得到公认的原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