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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主体的当事人是否适合被告人,民事诉讼主体

帮助5人 4.9w浏览 #行政类 匿名 2021-02-25 四川遂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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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指导顾问
    诉讼指导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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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因此又称为当事人适格。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当事人适格
    二、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的含义
    (一)当事人适格的含义
    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或应诉的资格。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当事人适格与否,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例如在甲与乙的贷款纠纷中,丙向要求甲返还乙的贷款。由于丙与甲乙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联系,丙就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与作为纯粹形式上的当事人也不同。形式上的当事人仅以原告主观上主张为准,作为原告就是向要求请求权利保护的主体,作为被告即为被诉的主体。而当事人适格则是指对本案的诉讼标的,谁应当有权要求作出判决和谁应当作为被请求的相对人。
    然而在我国以前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既没有区分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的问题,又没有区分当事人和当事人适格的问题。以往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有关当事人概念和特征的阐述,实际上是针对适格当事人而言的,最高人民在司法解释中对原告和被告的规定,实际上也仅是指适格的当事人。
    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二)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为了使诉讼在适格的当事人之间进行,从而使的裁判具有实际意义,需要有一定的标准来判断或者应诉的当事人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裁判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化解他们之间的纠纷。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也正因为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才有必要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因此,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只要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以该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一般就是适格的当事人。
    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思路
    1.首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诉讼权利能力是不管具体案件如何,一般性地能否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问题。而当事人适格则是就某一具体案件谁应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问题。二者既相区别又相相联系。当事人适格必须以有诉讼权利能力为前提,无诉讼权利能力肯定为当事人不适格,但有诉讼权利能力不一定适格。在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时当事人能力是一个前提性问题,但不能把二者等同起来。
    2.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实施权。
    3.根据原告时诉的声明来判断。
    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实施权,应当根据当事人时诉的声明来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把当事人适格与实际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等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对于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当以原告时所主张的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判断,并非以调查结果为准,即从形式上认定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应当在何特定当事人间解决才具有法律上意义,与该法律关系本身是否实际存在是两回事。当事人不适格,无庸再就本案诉讼标的进行判断。因此,切不可把当事人适格与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等同起来。即当事人适格与胜诉无必然的联系,当事人不适格,肯定败诉,但当事人适格,未必胜诉。如甲提讼要求乙予以侵权损害赔偿,后认为侵权人为丙而不是乙,这种情况下虽然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为甲和丙,但由于甲主张乙为侵权人,在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甲和乙分别为权利义务主体,因此均为适格的原告和被告,但由于甲对乙的诉讼请求无理由,应当判决驳回,而不是当事人不适格。如果甲以丙侵权为由要求乙赔偿,若乙和丙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那么此种情况应当为当事人不适格。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调查的结果也可以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依据。如原告以清算组的名义提讼,但在法庭审理中,发现原告并非是真正的清算组,此时应以原告不适格为由驳回。
    正当当事人的概念的功能:
    (一)放置滥用诉权,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
    (二)在多数人诉讼的场合具有节约诉讼资源的功能;
    (三)实现当事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某些例外的情况
    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这些例外的情况,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例如,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组、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等。当受其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发生争议以后,这些人可以自己名义或应诉。
    2.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在确认之诉中,对适格当事人的判断,不是看该当事人是不是该被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看该当事人对该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解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要求确认他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此时要求原告是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此类诉讼的性质相悖的。因此通常认为,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只要对该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就可以成为适格的当事人,而被告只要与作为原告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有争议;就可以成为适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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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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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①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②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③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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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有哪些?
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 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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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主体有哪些?
1、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2、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①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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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是什么?,想了解关于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承包期限:2024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启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 30 年整省试点,第三轮土地承包预计从 2027 年开始,承包期延长至 2057 年。
承包关系稳定
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
即使农民全家户口迁进城里,土地也不会被无偿收回,不仅可保留承包权,还能在必要时获得经济补偿。
土地调整
遵循 “大稳定、小调整” 原则,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
存在整户消亡、有偿退出承包地、流转土地、拆迁征收等情况时,土地将被收回并做另行分配。
权益保障
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确立,妇女出嫁后在婆家未获得承包地,娘家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时,婆家的发包方也无权收回承包地。
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确保承包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经营模式创新
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实现土地资源的共享和联合经营,推动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
支持农民将承包地流转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土地保护:加强对农村土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用地的审批,防止非法侵占和破坏土地的行为,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证书变更:第三轮土地承包开始后,将统一变更所有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保证承包关系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其他政策
实行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政策,不再根据家庭成员的变化来调整土地。
支持城镇落户农户转让承包权,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民依法自愿转让或退还土地承包权,避免农村土地的荒废和浪费。
合同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一样吗?
合同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是不一样的,参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由于签署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出现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合同的主体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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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一样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一样吗,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点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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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户主去世没有房产证怎么无子女
[律师回复] 安置房户主去世且无子女、没有房产证时,房产处理方式如下:
确定继承关系
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若户主生前立有遗嘱或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明确指定了房产的归属,那么按照遗嘱或协议执行。比如,户主在遗嘱中写明将安置房赠予照顾他多年的邻居,或者与某一组织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该组织负责其生养死葬,房产归该组织所有,这种情况下就应尊重户主的意愿。
无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若所有法定继承人都不存在,那么该房产将归国家所有;如果逝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房产归该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收集证明材料
身份及关系证明:收集能证明继承人身份以及与户主亲属关系的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公安机关或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房产相关材料:收集拆迁安置协议、安置证明、入住通知、物业费及水电费等缴费凭证、购房合同等,用以证明安置房的来源及归属。
死亡证明:由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主死亡证明。
办理继承手续
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前往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处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可能还会对继承人进行询问,以确认继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核通过后,会出具继承公证书。
法院诉讼:若继承人之间对房产继承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判决,确定房产的继承人及继承份额。
后续房产证办理及过户
房产证办理:在确定继承人后,待安置房符合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时,继承人可以持相关材料,如继承公证书、法院判决书、拆迁安置协议等,向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
房产过户:房产证办理完成后,继承人再按照正常的房产过户程序,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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