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刑事拘留期为三日的情况下,若未能达到法定逮捕标准,通常将在拘留期截止之日予以释放。公安机关在拘留日期到期之时,应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人员的亲属发出通知。然而,若案件处理复杂且需延长拘留期限或经批捕审核后才能采取行动,则可能无法在原定日期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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