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应作为而的,相对人可以对的行为,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2条有明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