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权利方面,《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方面的责任,明确了受到性骚扰的妇女的救济途径。《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行为。妇女受到性骚扰,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所在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求助。接到报案、求助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条例》对性骚扰用人单位的处理责任作了规定,明确性骚扰的受害者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或者公安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单位和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针对有的企业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并按规定每月给女职工发放卫生费用。第15条规定:工业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和国家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计、配备保护女职工的设施。第16条规定: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检查,并承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