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案件事实是这样的:A有一辆三年未检的两轮摩托车,一天他叫朋友B骑去修理,B骑去修好后自己骑着玩。第二天下午,B的朋友C(无驾驶证)来和张借摩托车,B未同意。随后B、C和他们的另一个朋友同骑这辆摩托车出去广告公司办事,B进广告公司办事时没取下钥匙,被在外等候的C将摩托车骑走,B出来后,另外这个朋友告诉他摩托车被C骑走了。C骑走摩托车后搭乘原告女儿及D当晚便发生交通事故,导致C及原告女儿和D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C转弯时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C已经死亡,也无任E产继承,因此我们以车主A作为被告到,要求其承担垫付责任。判其不承担垫付责任,请问这样合法吗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并不需要所有人对车辆运营有管理运行的可能,事实上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由第三人代管,导致事故发生,本身就有选任疏忽大意的过错,我认为应承担垫付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据此,只要是在事故处理损害赔偿调解期间驾驶员无力赔偿的,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赔偿损失后,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