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是关于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的规定,是具体的刑期没有关系,所述情况应该是指应涉嫌罪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根据《刑法》规定,的,应以罪从重处罚,一般应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应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属于未遂的,则在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的刑期要由根据实际案情来依法判决。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