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设备,如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让其使用,但不得变卖,这在法律上是可以的。如果查封后由人民保管或者人民委托第三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更不能私自交被申请执行人使用。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保管的,人民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