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事案件,在开庭后过了3个星期没有宣判是属于正常情况。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之后,还要仔细研读庭审笔录、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研究,并要组织、书写判决书,这都需要花很多的时间。而且,法官在此期间还可能还要审理其他的承办案件,不可能将所有的时间都用来研究这个案件。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审理刑事案件,有一个总的审理期限的规定,即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这只是一般审理期限,如果案件符合延长审理期限情形的,经批准后还可以延长。《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