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是怎么回事农村土地经营纠纷仲

帮助5人 5w浏览 #公司经营 匿名 2021-03-14 广东河源
问题相似?点击查看诊断报告~
律师解答 共1条
  • 卓越法律智囊团
    卓越法律智囊团
    41人赞同了该解答
    咨询我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如何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调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 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较高,并熟悉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有索贿、、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
    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二十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
    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 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三十四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开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辩论的机会,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经仲裁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第四十二条 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五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权利、期限,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六条 仲裁庭依法履行职责,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十七条 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五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11 2021-03-14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解答仅供参考,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当前361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是怎么回事农村土地经营纠纷仲
一键咨询
  • 154****31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佛山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77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揭阳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6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4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3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0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4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5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茂名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07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8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2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6****67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7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珠海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茂名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珠海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4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0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4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惠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佛山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1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6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4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6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2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1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汕头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4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肇庆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汕头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阳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揭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揭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0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6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1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河源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揭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汕尾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韶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1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湛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8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80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0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佛山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51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17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5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湛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韶关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5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27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阳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梅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阳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江门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佛山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茂名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4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广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4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佛山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惠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25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清远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揭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肇庆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2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中山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2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0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汕头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茂名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7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肇庆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湛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韶关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5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10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珠海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3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汕头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1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潮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30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0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韶关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1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25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沭阳156****3304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77****5599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35****1418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土地使用权纠纷能调解吗?
土地使用权纠纷能调解的,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当事人请求变更开庭时间和地点的,必须在开庭前3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办提出,并说明理由。仲裁办将变更请求交仲裁庭。仲裁庭决定变更的,仲裁办将“变更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参与人;决定不变更的,仲裁办将“不同意变更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书”送达提出变更请求的当事人。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土地纠纷调解通知书怎么写
想要写好土地纠纷调解协议通知书,首先就需要写清楚甲方和乙方,然后再写清楚是因为什么事情,什么案件作出的调解。接着就要把调解的内容、比如欠款写清楚,然后再把双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写在协议书上。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土地纠纷调解的方法与原则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劳动仲裁多久后不认账,想了解:仲裁结果出来之后不认账怎么办?
[律师回复] 如果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结果不认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不同情况和处理办法,具体如下:
对方在规定期限内起诉
对于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任何一方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终局裁决:
劳动者: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只有在证明该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等法定情形时,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若撤销后可向法院起诉。
对方超过规定期限未起诉
如果对方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起诉,那么仲裁裁决书就会自动生效。生效后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若此时对方仍然不认账,不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体步骤如下:
准备材料:需要准备书面的申请执行书、仲裁裁决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等相关材料。
提交申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一般来说,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审查与执行: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若符合执行条件,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甚至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此外,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等,逾期不付的,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土地纠纷调查处理办法有哪些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一个好办法是因地制宜。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原则应当是多管齐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农村土地纠纷解决的有效途径和手段。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根本应当是标本兼治,治本为主。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在什么证据算非法营运
[律师回复] 以下证据可以用于认定非法营运:

- 书证:如运输合同、收费凭证、收据、发票等,能够直接证明存在有偿的运输服务;收款凭证、运费结算单据等交易记录,若能证明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运输获取经济利益且无合法营运资质,也可作为证据;车辆行驶证登记为非营运却用于营运,可证明车辆用途与实际不符。

- 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对司机和乘客的询问笔录,双方关于运输过程、费用协商、行程安排等的陈述,能反映是否存在营运意图和事实。

- 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如执法人员拍摄的车辆载客或载货等营运行为的照片、录像,清晰显示营运时间、地点等信息;谈话录音可证明司机与乘客就运费等事宜的协商过程;车载GPS记录、行车记录仪记录,若显示车辆在非规定路线、非规定时间营运,或频繁在客运货运站点间穿梭接送乘客或货物,可作为证据。

- 证人证言:乘客若能指出与司机达成营运协议并支付费用等情况,其证言可作证据;同行营运人员的指证等也能证实车辆是否在从事非法营运行为。

- 物证及其他证据:在车辆上发现用于营运的标识、设备,如计价器等,可作为非法营运的证据;相关部门的调查材料,如交通管理部门获取的车辆运营信息、违法记录等,能有力证明车辆存在非法营运行为。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89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