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犯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商定或由法律的限定,支付给另一方肯定数量的货币。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背合同商定,而给另一方导致损失的,应予以肯定数量货币进行赔偿。差别:不顾合同当事人一方违背合同商定可否给另一方导致损失,只要两方在合同中商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必须给付另一方违约金;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背合同商定,给另一方导致了事实上损失。同时,如果违约方给另一方导致的损失超出违约金的,则还应给付赔偿金,赔偿违约金之不够。就如1997年版《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一条所称的“乙方的事实上经济损失超出中方支付的违约金时,事实上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等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通常来说,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商定。如未作商定,则依照《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1)因房地产预(出)售人的犯错,未在商定的时间内托付房地产的,预(出)售人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已经收取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量所得息金的两倍;
(2)因购房人的犯错,末在商定的时间内支付转让价款的,购房人向房地产预(出)售人支付的违约金为逾期支付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量所得息金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