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河北保定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相关规定的解答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本规程所称参保人员是指新农保参保缴费人员以及领取新农保待遇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