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调解的确是仲裁委员会处置劳动争议的原则和流程。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其目的是为妥善解决劳动纷争,维护当事人两方的合法权益。调解有利于改善争议两方的关系。在调解经过中,两方当事人不伤感情,减少对立,既有利于争议的解决,也有利于日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调解不仅不是浪费时间,还有利于及时解决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在查清事实、分清职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一旦调解成功,就能及时化解冲突,大大缩短劳动争议仲裁时间,以免冲突激化。 调解达到的协议,因为是在两方当事人自愿、认同的基础上达到的,也便于履行。调解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其效力与仲裁裁决相同,当事人能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两方当事人一经达到调解协议并收到调解书,争议的处置流程即告终止,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诉讼。这样,既能够减少仲裁和诉讼流程,也能够节约当事人的人力和财力。 当然,当事人能够不认可调解,这是当事人的权利。经过先行调解流程,调解未达到协议,或调解虽已达到协议但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后悔的,均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根据《公司劳动争议处置条例》第28条的限定,仲裁庭会及时裁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