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里面规定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那么什么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是“贷款方”,有人认为是“借款方”也有人认为,确定为接受货币一方,即被告所在地。因为,借款交付的时候往往是借款人到贷款人那里去取人民币或者要求转账等交付。即上门取款,此时此刻的接受货币一方就是借款人,这样理解就得出一个结论,诉讼管辖权为被告所在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