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暂扣其3年安全生产合格证,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作出如下处理,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三类人员”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以上所述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在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死亡3-5人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对其责任人(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死亡6-9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