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证据的另一来源渠道是仲裁委员会的取证。
解析:
遇到以下情况,需要仲裁委员会进行证据收集:
(一)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
(二) 仲裁认为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的;
(三)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难以认定的;
(四) 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收集的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