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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产可以一人配偶吗

帮助5人 4.7w浏览 #婚姻家庭 匿名 2021-03-27 广西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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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分析法务
    证据分析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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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人民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广东省高级人民:你院粤法民字(1987)31号关于惠阳地区中级人民请示的上诉人钟秋香、钟玉妹诉钟寿祥房屋纠纷一案的报告及卷宗收悉。据你院报告称:钟和记(1941年故)与妻子苏衬(1926年故)、继妻王细(1984年故)先后生有四个儿女,即:钟妙(1976年故)、钟秋香、钟玉妹、钟秋胜(1981年故)。1940年钟和记与王细夫妇收养了钟寿祥(当时12岁)。1939年、1940年钟和记和王细购置房屋六间,钟和记死后,由王细、钟玉妹、钟秋香、钟寿祥等长期居住。1973年钟秋香将自己居住的那部分房屋进行了改建。钟寿祥曾以自己的名字,于1947年、1953年、1960年先后领取了六间房屋所有权证。王细于1984年死后,钟寿祥便在1985年将部分房屋拆除改建,并将其中部分房屋宅基地给其子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根据该房产的来源及使用等情况,以认定该屋为钟和源、王细的遗产,属钟秋香、钟玉妹、钟寿祥、钟妙、钟秋胜5人共有为宜。钟寿祥以个人名义领取的产权证,可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钟妙、钟秋胜已故,其应得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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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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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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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配偶名下房产是否可以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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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夫妻双方同意将产权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但委托书中已体现出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即使双方自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能改变该房屋是共有财产的事实。日后男方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时,为保护隐性共有人的利益,登记机构在受理时应当要求其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如果登记机构不这样操作,一旦将来因此出现问题,登记机构要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据此可以认为,男方可以单独申请该房屋的处分登记。理由如下:既然
第一种观点要求处分时夫妻双方同时到场,也就是默认了该房屋的权利人是夫妻二人,为什么登记簿记载的只是一个人这明显违背规定。另外,如果房屋的权利人是夫妻二人,那么登记簿只记载一个人就是错误的;但是既然当时女方明确表示登记在男方名下,则登记为两人就违反了女方的意愿。结果,无论登记为一人还是两人都是不对的,可见第一种观点难以自圆其说。我认为,赋予了登记簿的公信力,第一百零六条确认了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实施以后登记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登记名义人再处分房屋而申请登记的,不需要其配偶到场:登记机构也不承担由此导致纠纷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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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据此可以认为,男方可以单独申请该房屋的处分登记。理由如下:既然
第一种观点要求处分时夫妻双方同时到场,也就是默认了该房屋的权利人是夫妻二人,为什么登记簿记载的只是一个人这明显违背规定。另外,如果房屋的权利人是夫妻二人,那么登记簿只记载一个人就是错误的;但是既然当时女方明确表示登记在男方名下,则登记为两人就违反了女方的意愿。结果,无论登记为一人还是两人都是不对的,可见第一种观点难以自圆其说。我认为,赋予了登记簿的公信力,第一百零六条确认了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实施以后登记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登记名义人再处分房屋而申请登记的,不需要其配偶到场:登记机构也不承担由此导致纠纷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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