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需要延长侦查,公安机关是否需要出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律师回复] 需要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提请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本院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四条 侦查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情报告;
(二)立案决定书、逮捕证以及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三)罢免、辞去县级以上或者报请许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手续等文书;
(四)案件的其他情况说明。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侦查部门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和前款规定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