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司法最新的关于新刑法盗窃罪司法解释如下:
1.《解释》第4条对盗窃数额的认定方法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第5条、第6条还分别对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盗窃文物的数额认定作出了特别规定。
2.《解释》第四条对《98年解释》的有关规定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该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首先规定了被盗财物数额认定的一般方法,明确:对于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其后,第二至五项对盗窃外币、电力、燃气、自来水,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或者出售的,规定了专门的数额认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