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性员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依照这些规定,用人单位在生育妇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即使劳动合同在这期间内到期,也自动顺延至三期结束。无论用人单位以什么样的借口、以什么样的方式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都是违法行为。另外,用人单位还应该为女职工交纳生育保险,职工本人不用负担保险费用。并且,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下调其工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