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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被政府征用后,闲置后土地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帮助5人 4.5w浏览 #征地拆迁 匿名 2021-03-30 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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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当前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有三种情形: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 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将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单位的,征地单位也可根据该方案直接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一般是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因产权人、种植人相对比较明确,一般不存在很大的争议,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分配方式一般有二种:一是由分有责任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无论其承包的责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谁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就归谁所有。在实际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常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决定少数人享有或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利,该部份人如果服从时便能顺利分配下去,如果他们不服从多数人决定时极易产生纠纷。法律已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有权参与分配的也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认定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惟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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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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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闲置土地,土地使用税闲置土地是否要交?
所购土地不管使用与否,都应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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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置换协议一方已故还有法律效益吗,想了解法律上如何看待宅基地置换协议中的继承问题?
[律师回复] 关于宅基地置换协议一方已故是否有法律效力及协议中的继承问题,法律上有如下规定和看法:
宅基地置换协议一方已故的法律效力
宅基地置换协议一方已故通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协议符合以下条件:
主体适格:签订协议时,双方均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内容合法: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例如没有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等违法用途。
程序合规:遵循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如经本集体组织同意等。
一方已故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双方的继承人可继续履行协议。
宅基地置换协议中的继承问题
宅基地不能直接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宅基地本身不能作为遗产直接被继承。
房屋可继承及 “地随房走”: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按照 “地随房走” 的原则,继承人在继承房屋的同时,可暂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协议权益的继承
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若已故方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对宅基地置换协议中涉及的权益有明确安排的,按照遗嘱或协议执行。比如遗嘱中指定某一继承人继承其在置换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则由该继承人承接。
法定继承:若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在置换协议中的权益。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协议中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有哪些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
为加快报地进度,提高征地效率,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对建设用地组卷报批的前期工作做得不扎实,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未能被征地农民彻底了解,以致村民后期反悔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政府虽然供了地,但由于征地拆迁工作进展艰难,交地时间被迫延迟,项目单位无法如期进场建设,达到规定时间即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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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户口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还有权利吗?,想了解户口迁出后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权吗?
[律师回复] 户口迁出后是否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权,需要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情况来看,具体如下:
家庭承包
林地承包:如果是林地的家庭承包,即使户口迁出,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为林地的承包周期长,投入大,从保护承包人权益和鼓励林业发展等角度考虑,允许继承人继承林地承包经营权。
耕地或草地承包:对于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的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只是部分家庭成员户口迁出,户内还有其他成员的,不发生继承问题,由户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全家户口迁出,且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此时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如果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可以被继承。
其他方式的承包: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里的继承人不受户口是否迁出的限制。
闲置土地政府收回的规定是什么
政府根据法规,对长期闲置的土地有权进行回收。连续二年未充分开发和利用的土地,经原批准机构核实后,县级及以上政府可无偿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回收后,应归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恢复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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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是什么?,想了解关于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承包期限:2024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启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 30 年整省试点,第三轮土地承包预计从 2027 年开始,承包期延长至 2057 年。
承包关系稳定
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
即使农民全家户口迁进城里,土地也不会被无偿收回,不仅可保留承包权,还能在必要时获得经济补偿。
土地调整
遵循 “大稳定、小调整” 原则,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
存在整户消亡、有偿退出承包地、流转土地、拆迁征收等情况时,土地将被收回并做另行分配。
权益保障
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确立,妇女出嫁后在婆家未获得承包地,娘家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时,婆家的发包方也无权收回承包地。
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确保承包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经营模式创新
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实现土地资源的共享和联合经营,推动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
支持农民将承包地流转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土地保护:加强对农村土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用地的审批,防止非法侵占和破坏土地的行为,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证书变更:第三轮土地承包开始后,将统一变更所有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保证承包关系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其他政策
实行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政策,不再根据家庭成员的变化来调整土地。
支持城镇落户农户转让承包权,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民依法自愿转让或退还土地承包权,避免农村土地的荒废和浪费。
什么是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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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安置房户主去世没有房产证怎么无子女
[律师回复] 安置房户主去世且无子女、没有房产证时,房产处理方式如下:
确定继承关系
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若户主生前立有遗嘱或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明确指定了房产的归属,那么按照遗嘱或协议执行。比如,户主在遗嘱中写明将安置房赠予照顾他多年的邻居,或者与某一组织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该组织负责其生养死葬,房产归该组织所有,这种情况下就应尊重户主的意愿。
无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若所有法定继承人都不存在,那么该房产将归国家所有;如果逝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房产归该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收集证明材料
身份及关系证明:收集能证明继承人身份以及与户主亲属关系的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公安机关或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房产相关材料:收集拆迁安置协议、安置证明、入住通知、物业费及水电费等缴费凭证、购房合同等,用以证明安置房的来源及归属。
死亡证明:由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主死亡证明。
办理继承手续
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前往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处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可能还会对继承人进行询问,以确认继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核通过后,会出具继承公证书。
法院诉讼:若继承人之间对房产继承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判决,确定房产的继承人及继承份额。
后续房产证办理及过户
房产证办理:在确定继承人后,待安置房符合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时,继承人可以持相关材料,如继承公证书、法院判决书、拆迁安置协议等,向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
房产过户:房产证办理完成后,继承人再按照正常的房产过户程序,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什么是“闲置土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将被认定为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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