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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实际履行怎么认定?

帮助5人 3.3w浏览 #合同事务 匿名 2021-04-01 湖北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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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周边法务团
    周边法务团
    76人赞同了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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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诈骗罪中如何认定实际履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市场经济中,履约能力的有无及大小,受各种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制约,具有可变性。没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未必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也不能完全排除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约能力,但其在合同签订后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到履约的条件。对于这样的行为人,只要其在合同签订后有为履约积极努力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情况变化,履约无望,进而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样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3)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4)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6)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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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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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实际履行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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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实际履行行为的认定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3、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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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合同诈骗罪中如何认定实际履行
通过以下认定:(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1w浏览2025-02-03
信用卡诈骗罪实际金额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涉案金额认定标准作出如下详细说明:凡涉及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采用虚假身份证明获取的信用卡、已被宣布作废的信用卡或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等方式实施信用卡金融犯罪行为,且此类欺诈操作所产生的金额在人民币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属于“情节轻微”的范畴;而若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则可视为“情节严重”;当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时,便可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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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属于诈骗吗
一般签合同未履行不一定犯罪,如遇客观阻碍、双方协商变更等。但签合同时明知无履行能力或不想履行,用欺骗手段获对方财产,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判断是否诈骗看主观动机和行动,如是否欺骗、逃避责任等。遇此困扰应综合考虑证据和情况剖析。
1w浏览2024-11-16
信用卡诈骗罪实际金额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涉案金额认定标准作出如下详细说明:凡涉及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采用虚假身份证明获取的信用卡、已被宣布作废的信用卡或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等方式实施信用卡金融犯罪行为,且此类欺诈操作所产生的金额在人民币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属于“情节轻微”的范畴;而若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则可视为“情节严重”;当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时,便可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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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实际金额的认定证据有什么
确认诈骗活动实际损失金额的主要证据包括合同、收据、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受害者的详细叙述,被告人的认罪陈述与辩护意见,还有证人证词及在线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这些证据可反映资金流向、受骗情况等,辅助证明诈骗行为。
1w浏览2024-10-02
信用卡诈骗罪实际金额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涉案金额认定标准作出如下详细说明:凡涉及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采用虚假身份证明获取的信用卡、已被宣布作废的信用卡或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等方式实施信用卡金融犯罪行为,且此类欺诈操作所产生的金额在人民币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属于“情节轻微”的范畴;而若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则可视为“情节严重”;当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时,便可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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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实际金额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涉案金额认定标准作出如下详细说明:凡涉及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采用虚假身份证明获取的信用卡、已被宣布作废的信用卡或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等方式实施信用卡金融犯罪行为,且此类欺诈操作所产生的金额在人民币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属于“情节轻微”的范畴;而若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则可视为“情节严重”;当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时,便可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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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实际金额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涉案金额认定标准作出如下详细说明:凡涉及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采用虚假身份证明获取的信用卡、已被宣布作废的信用卡或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等方式实施信用卡金融犯罪行为,且此类欺诈操作所产生的金额在人民币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属于“情节轻微”的范畴;而若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则可视为“情节严重”;当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时,便可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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