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物业纠纷上诉状原告)上诉人(一审被告):,年月日出生,女,汉族,住所:市区路号幢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路号楼,法定代表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5年9月13日×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理由如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项“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所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925.6元、公共照明费240元,合计人民币6165.6元”,并依法予以改判。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主要有以下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