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AB公司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现金收购股权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规定。根据该文件第四条第
(三)项规定,企业股权收购,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
(三)项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业务,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二)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如果能够证明公司净资产价值公允,按净资产转让是没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