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于7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及时发送申请人,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